(2017)豫1324执恢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宋信用社与王宏东、王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宋信用社,王宏东,王彬,王文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4执恢89号申请执行人: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宋信用社代表人:张晓洲,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王宏东,男,生于1955年4月5日,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王彬,男,生于1986年8月25日,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王文会,男,生于1956年11月1日,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申请执行人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宋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宏东、王彬、王文会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5)镇民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三被执行人应当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30万元及利息,负担受理费58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多次网络查询,又到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予以认可。经听取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李庆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朝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