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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执异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罗银笑、刘小华与阮湛科、曾少瑜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银笑,刘小华,阮湛科,曾少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执异55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罗银笑,女,195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申请执行人刘小华,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原广东省增城市居民,曾使用号码为44012560818611的身份证),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汉族,住香港特别行政区。被执行人阮湛科,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执行人曾少瑜,女,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罗银笑认为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2017年4月11日作出的(2007)博法执字555号《公告》违法,于2017年4月21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现以博罗县人民法院未对其异议立案并作出裁定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罗银笑提出异议请求称,指令博罗县人民法院对异议人的异议立即立案并依法作出裁定。事实与理由:异议人认为博罗法院2017年4月11日作出的(2007)博法执字555号《公告》执行行为违法,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异议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博罗法院提出异议,当日博罗法院接收了异议材料。从异议人提交异议材料至今已有28日之久,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相关规定。经审查查明:2007年9月12日,博罗县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刘小华诉被执行人阮湛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立案执行。2017年4月11日,博罗县人民法院发出(2007)博法执字555号《公告》,要求被执行人阮湛科、曾少瑜及增城市荔城镇碧桂园棕榈豪庭一街8号房屋的住户在2017年4月24日前迁出该房屋。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罗银笑认为该公告违法,于2017年4月21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博罗县人民法院接收了其异议材料,但至今仍未予立案,也未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受理又不作出不予以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本案中,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罗银笑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后,执行法院于2017年4月21日接收异议材料后,至今未予立案,也未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确实不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对罗银笑的执行异议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松  荣审判员 黄  陈  谦审判员 唐  荣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志峰(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