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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6民初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尹某与黄某民间借贷纠��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黄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226民初第413号原告尹某,男,汉族,住礼县.被告黄某,男,汉族,现住礼县.原告尹某诉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尹某、被告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某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请:判令被告黄某偿还借款5万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25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从原告处借款5万元,被告以其自有的×××重型自卸车为抵押并打了一张借条。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后被告没有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黄某对原告陈述的事实认可,当庭表示因经营困难,手头没钱无力偿还。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当庭出示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尹某人民币50000元,大写五万元整借款人:黄��2015、10、25(抵押金×××车自卸车一辆)。对原告所举证据,被告认可,并称日前原告已归还其×××自卸车行驶证。本院对原告所举借条证明的事实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告黄某未向法庭提出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5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5万元,被告以其自有的×××重型自卸车为抵押并打了一张借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还款,遂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请求原告给予一段宽限时间并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意见。以上事实,有原告、被告当庭陈述,原告当庭出示的书证(欠条),开庭笔录、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到法律的保���。原、被告达成借款协议,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50000元,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持有的借条未约定还款日期,故原告可随时向被告要求对该笔借款予以偿还,被告应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O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尹某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黄某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剡 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