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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奥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李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44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街19号中小科技企业基地。法定代表人刘锦成,董事长。被执行人聊城奥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聊牛路北。法定代表人李秉刚。被执行人李秉刚,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聊城奥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李秉刚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合康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李秉刚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8796.86元,并将李秉刚、奥博公司可以冻结的银行账户全部冻结,同时将李秉刚、奥博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查明,李秉刚、奥博公司名下无登记机动车,无登记不动产。经谈话,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李思岐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闫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