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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执975号之十三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与纪汪和、池州市旺和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纪汪和,池州市旺和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02执975号之十三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518号金鹰大厦A栋1701室。法定代表人:叶磊。被执行人:纪汪和,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池州市旺和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平天湖假日大酒店项目一期A幢203室。法定代表人:纪汪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仲裁委员会(2016)沪仲案字第1657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纪汪和、池州市旺和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纪汪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794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长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古剑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