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坦情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坦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执16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红霞、李明权,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员工。被执行人周坦情,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本院在执行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坦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5万元及利息,在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发现漏列被执行人后,向本院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麻城民调确字第0009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孝东审判员 王 凯审判员 刘援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