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恢1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任建华、任芸与国营达县兴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清林,任建华,任芸,国营达县兴业房地产开发公司,达州市达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恢1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清林,男,原住达县,于2012年7月7日病故。申请执行人任建华,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2日,住达州市通川区。系申请人任清林之子。申请执行人任芸,女,汉族,生于1972年6月24日,住达州市通川区。系申请人任清林之女。被执行人国营达县兴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组织机构代码5130211800535-1。法定代表人潘广福,系该公司经理。第三人达州市达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421008818173X。法定代表人王道政,系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任建华、任芸与国营达县兴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公司)房屋撤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06)达达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达县兴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替代履行安置任清林价值相当的房屋两套、门市一间(20平米);二、由达县兴业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任清林违约金30000元。因兴业公司系原达县轻化纺工业总公司根据原达县人民政府达府函(93)8号>于1993年3月8日成立的,王月才为公司经理,注册资金108万元。1998年9月7日,原达县经贸委委员会(现达州市达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达经贸委(1998)15号文件批复“潘广福任国营达县兴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2001年12月14日该公司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潘广福,注册资本变更为800万元。2006年10月11日,原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因兴业公司未按规定如期参加企业年度检验被吊销营业执照,已无执行能力。故依照>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和>第8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达州市达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为本案被执行人;二、达州市达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牟正和履行安置任清林价值相当的房屋两套、门市一间(20平米)和赔偿任清林违约金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吕 健审判员 侯 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远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