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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金昌市金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昌市金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兰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302民初1380号原告:金昌市金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昌市天津路29号。法定代表人:潘明辉,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生锋,甘肃清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兰彬。原告金昌市金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政物业公司)与被告张兰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政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生锋、被告张兰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政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兰彬支付物业管理费2947.71元(物业费2653.71元、垃圾处理费84元、公摊电费210元)、滞纳金3718.98元,共计6666.6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张兰彬承担。事实和理由:金政物业公司于2013年10月开始为张兰彬居住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工作,张兰彬系金政物业公司业主。由于金政物业公司为张兰彬提供了物业服务等工作,张兰彬应向其交纳2014年10月14日至2017年4月15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947.71元(其中物业费2653.71元=房屋建筑面积175.51㎡×0.36元/㎡×42个月,公摊电费210元=5元/月×42个月,垃圾处理费84元=1元/月/人㎡×2人×42个月),并承担滞纳金3718.98元(计算标准为欠费之日起每天3‰,即2014年欠费758.2元×910天×3‰+2015年欠费758.2元×545天×3‰+2016年欠费758.2×180天×3‰)。请求依法予以判处。张兰彬辩称,金政物业公司为丽景西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属实。金政物业公司开始提供物业服务后,张兰彬未向其交纳过物业费。对于金政物业公司物业费计算面积及收费标准没有异议。张兰彬未交物业费的原因是从2013年元月开始张兰彬房屋卫生间通往总管道的下水管道断裂,开始漏水。向当时的物业公司反映后,物业公司进行了维修,但仍然漏水。金政物业公司接管丽景西苑小区物业后,张兰彬向其反映了该问题,金政物业公司承诺待下水管道修理好后,张兰彬再向其交纳物业费。但时至今日漏水问题尚未解决,张兰彬和金政物业公司未签订过物业服务合同,金政物业公司也未向张兰彬提供合格的服务,张兰彬不应向其交纳物业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金政物业公司提交的丽景西苑物业移交协议、金建发(2013)244号文件,金发改(2014)10号文件、金发改(2016)334号文件、金价发(2009)72号文件,张兰彬提交的照片,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金政物业公司、张兰彬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兰彬居住在位于本区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175.51㎡。2013年10月15日,金昌西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政物业公司签订丽景西苑物业移交协议,金昌西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龙云里丽景西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移交给金政物业公司。自该天起,金政物业公司开始为丽景西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但一直未与丽景西苑小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亦未达成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协议。自金政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起,张兰彬未向金政物业公司交纳过物业费。2013年1月,张兰彬居住房屋一楼卫生间下水管道通往污水井管道(即下水总管道)部位发生漏水,小区物业公司维修未果。张兰彬以此为由,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另查明,2013年12月25日,金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评定由金政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丽景西苑小区物业服务等级为二丙。2014年1月8日,金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关于市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所附的《金昌市物业小区服务收费标准价格表》规定物业服务等级为二丙的收费标准为0.36元/㎡(多层)。2016年8月2日,金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申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尚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住宅物业小区可暂按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和普通商品房前期物业收费标准执行直至约定物业服务合同或达成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协议。参加物业服务等级评定的物业小区,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和普通商品房前期物业收费标准按照《关于市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金昌市物业小区服务收费标准价格表》执行。地下室物业费按照70%收取。2009年10月26日,金昌市财政局、金昌市物价局作出《关于规范市区垃圾处理费收缴标准的通知》,规定实行物业化管理服务的居民小区按居住人口每人每月1元由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费之外代征垃圾处理费。根据上述规定,张兰彬居住房屋自2014年10月15日至2017年4月15日期间产生物业费2653.71元(房屋建筑面积175.51㎡×0.36元/㎡×42个月)。本院认为,金政物业公司与张兰彬或丽景西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之间虽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自2013年10月15日起,金政物业公司即开始为丽景西苑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张兰彬接受金政物业公司的服务,应向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双方对物业管理费用收取标准未做约定,应依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金政物业公司依照金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的房屋为0.36元/㎡收取物业管理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定。张兰彬认可其未向金政物业公司交纳过物业费,金政物业公司自2014年10月14日主张物业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定。故对金政物业公司要求张兰彬交纳物业费2653.7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垃圾处理费系由金昌市物价局核准,由金政物业公司代收代缴,对金政物业公司主张的垃圾处理费本院予以支持。金政物业公司按照每月5元收取公摊电费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金政物业公司要求张兰彬按照日利率3‰承担滞纳金,但其未提交该主张所依据的证据,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物业费不仅只包括房屋维修一项内容的收费,还包括公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等项目的服务收费。即或存在金政物业公司不履行维修义务的事实,其也应另行起诉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不能以此作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兰彬给付原告金昌市金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费2653.71元、垃圾处理费84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金昌市金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昌市金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元,被告张兰彬负担1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玉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尚思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