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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5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5887张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5887号被执行人张某,男,1961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苍山县。本院于2014年01月09日作出(2014)邳刑二初字第00013号刑事判决书:处被执行人张某罚金1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规定期限内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并未履行;通过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财产执行,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有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