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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33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商丘市奥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江苏溧阳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奥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江苏溧阳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340号之一原告商丘市奥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法定代表人杜军,经理。被告江苏溧阳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法定代表人史珂玮,经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原告商丘市奥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溧阳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陈宗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张 培审判员 陈宗华审判员 游俊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志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