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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水华伟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水华伟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9刑初46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水华伟,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毕业,新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职工,住新蔡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刑诉(2017)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水华伟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水华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水华伟于2006年至2014年在原新蔡县房地产管理所登记队,2015年调整到原新蔡县房地产管理所测绘队,2016年9月10日在新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上班。2012年3月,被告人水华伟在为李冰冰办理位于练村镇西街路北十七间房屋房产证的过程中,对李鑫提供的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伪造材料,不认真审查,就进行受理;后在对房现场进行实地查看中,没有对房屋的真实情况对四邻进行了解,仅仅依据李鑫的指界,将房屋进行了丈量、登记,并办理了房产证。致使李鑫持该房产证办出房地产抵押他项权证,在中国农业银行新蔡支行贷款190万元,至案发时,尚有人民币1368845.35元贷款没有按期归还,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另查明,2016年9月19日,水华伟接到新蔡县人民检察院电话通知后按时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本院院刑事判决书、新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证明、到案证明、申请房屋登记档案、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房屋平面图、房地产分户平面图、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本院(2016)豫刑初195号、415号、406号刑事判决书、房屋登记办法、房产证复印件、房地产抵押清单、新蔡县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中国农业银行新蔡县支行贷款材料等证据,证人李某1、张某、李某2、李某3等人证言,鉴定意见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研究所文件检验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水华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水华伟在接到办案人员的电话通知后按时到案,具有到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决定对水华伟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水华伟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俊芝审 判 员  袁 征人民陪审员  张书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