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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民初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吴冬冬与被告张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冬冬,张雪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1836号原告:吴冬冬,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被告:张雪峰,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原告吴冬冬与被告张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吴冬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2分自借款之日计算至给付之日);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3年11月1日在肇源县城北街人民广场西侧向原告借款20000元用于经商,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5月1日,借款到期后,原告一直追要借款,被告推拖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联系被告,故驳回原告吴冬冬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冬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2元,减半收取236元,应予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艳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东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