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01执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秋桃申请起春宗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秋桃,起春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01执797号申��人李秋桃,男,1989年7月4日生。被申请人起春宗,女,1972年1月1日生。李秋桃申请执行起春宗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3338.40元,申请执行费100.00元,合计13438.4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书、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23民终1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祝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