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8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郭开红与张慧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开红,张慧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8856号原告:郭开红,女,196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慧峰,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告郭开红诉被告张慧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开红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开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开红承担。审判员 王静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八日书记员 郭宏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