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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执恢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遂良与耿向辉、韩雪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遂良,耿向辉,韩雪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恢110号申请执行人:王遂良,男,195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耿向辉,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雪玲,女,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系耿向辉之妻。申请执行人王遂良与被执行人耿向辉、韩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登民一初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耿向辉、韩雪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耿向辉、韩雪玲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朵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