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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2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箬横支行与台州三艾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潘海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箬横支行,台州三艾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潘海兵,潘海涌,梁恩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2399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箬横支行,住所地:温岭市箬横镇横滨大道1号。负责人:林小洁,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鸣华,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瑟,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三艾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箬横镇严家村。法定代表人:潘海兵。被告:潘海兵,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潘海涌,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国贞,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恩富,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箬横支行与被告台州三艾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潘海兵、潘海涌、梁恩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台州三艾数控机械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1500000元及截止2017年2月24日的利息100919元,并支付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按月息18.045‰计算的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台州三艾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之律师代理费22300元;3、判令被告潘海兵、潘海涌、梁恩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台州三艾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之律师代理费19208元。案件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月29日,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箬横支行与被告潘海兵、潘海涌、梁恩富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三被告在2016年1月29日至2017年1月28日期间为台州三艾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的借款在32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等实现债而发生的全部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6年7月29日,被告台州三艾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以借新还旧为由,向原告申请借款150万元,并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1500000元,借款期限自实际(首次)提款日起至2017年1月5日,借款月利率为12.03‰,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付清利息,借款到期后利随本清;逾期归还借款的则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逾期利息,并承担为实现债权造成的全部费用。借款到期后,被告台州三艾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截止2017年2月24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逾期利息98901.78元,并经原告催讨未果。另查明,2016年2月1日,被告台州三艾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到期日为2016年7月25日,并由被告潘海兵、潘海涌、梁恩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该笔贷款到期后,由本案所涉贷款以借新还旧的方式结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台州三艾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箬横支行借款1500000元,并支付截止2017年2月24日的利息、逾期利息98901.78元以及自2017年2月25日起按月利率18.04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花费的律师代理费19208元。二、被告潘海兵、潘海涌、梁恩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4409元,由被告台州三艾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潘海兵、潘海涌、梁恩富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颖琼人民陪审员  潘美娟人民陪审员  柯君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郭金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