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季鸣诉高峰、吴晓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鸣,高峰,吴晓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民初1374号原告季鸣,男,1986年8月28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燕云娇,女,1986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妻。被告高峰,男,1982年3月17日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吴晓露,女,198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季鸣诉被告高峰、被告吴晓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季鸣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鸣撤回对被告高峰、被告吴晓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季鸣负担。审 判 员 纪法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吕芍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