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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季鸣诉高峰、吴晓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鸣,高峰,吴晓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民初1374号原告季鸣,男,1986年8月28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燕云娇,女,1986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妻。被告高峰,男,1982年3月17日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吴晓露,女,198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季鸣诉被告高峰、被告吴晓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季鸣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鸣撤回对被告高峰、被告吴晓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季鸣负担。审  判  员  纪法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吕芍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