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5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中玉与张广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玉,张广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670号原告:刘中玉,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郓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惠良,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郓城志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郓城县。被告:张广杰,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路****号。负责人:刘思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效军,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喜明,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中玉与被告张广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中玉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中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中玉撤回对被告张广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550元,由原告刘中玉承担。审 判 长 王丹华审 判 员 陈兰英人民陪审员 葛兆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