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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异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支行就郑州市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张斌、黄飞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张斌,黄飞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异221号案外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未来大道69号未来大厦东配楼一层。负责人:王松芳,行长。委托代理人:甄青锋、张晓静,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58号。法定代表人:鲁中华。被执行人: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定代表人:黄飞雪。被执行人:张斌,男,汉族,1965年7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黄飞雪,女,汉族,1968年12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执行郑州市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鑫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恒贞公司)、张斌、黄飞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未来支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工行未来支行称,郑州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一恒贞公司、张斌、黄飞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据(2017)豫0105执3734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一恒贞公司在案外人处的保证金账户内存款5119578.97元予以扣划。法院扣划的账户系被执行人一恒贞公司在案外人处开设的保证金账户,一恒贞公司为了保证双方签订的《黄金租赁合同》履行,以保证金100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并与案外人签订了《贵金属租赁质押合同》,案外人对上述1000万元保证享有质权。现一恒贞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案外人已宣布合同提前到期,一恒贞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保证金账户符合质权设立的条件,案外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涉及的保证金账户内的金钱已特定化,被执行人一恒贞公司无法自由使用账户资金,案外人也实质取得了保证金账户的控制权。故请求:中止对一恒贞公司帐号为1702xxxxxxxx5656保证金账户内存款5119578.97元的执行。本案审查中,案外人工行未来支行向本院提交2016年1月19日其与被执行人一恒贞公司签订的黄金租赁合同一份、贵金属租赁质押合同一份,2016年10月27日案外人向一恒贞公司发出的宣布39公斤租赁黄金提前到期的函一份,2017年1月24日调解协议书一份。本院查明,郑州市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张斌、黄飞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终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7444号民事判决;二、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郑州市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67050元及利息(利息以496705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自2016年8月1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三、张斌、黄飞雪对上述判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其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3月17日,本院作出(2017)豫0105执37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黄飞雪、张斌名下银行存款5119578.97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7年3月20日,本院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支行送达了(2017)豫0105执3734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将被执行人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帐号为1702xxxxxxxx5656的银行账户内存款5119578.97元扣划至本院账户。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应当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本案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工行未来支行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法院扣划的5119578.97元系一恒贞公司在案外人处的保证金,案外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因该笔款项登记在一恒贞公司名下,对于该款项是否系一恒贞在案外人设立的保证金及案外人对法院扣划的5119578.97元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确认,不属于本院执行程序审查的范围,对此,案外人、当事人应通过法定诉讼程序予以确认。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一恒贞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2017)豫0105执37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被执行人一恒贞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案外人工行未来支行所提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支行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璐佳审 判 员  王世海代理审判员  王 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子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