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3民初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任国旗与王庆杰、程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国旗,王庆杰,程月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1616号原告:任国旗,男,汉族,1968年6月6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漯河市郾城区孟庙区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王庆杰,男,汉族,1974年8月2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被告:程月华,女,汉族,42岁,住址同上,系王庆杰妻子。原告任国旗诉被告王庆杰、程月华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任国旗提供的被告王庆杰、程月华的地址查找不到被告的相关信息,原告任国旗又无法提供被告王庆杰、程月华的现住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国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迎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美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