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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23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财业诉被告李炳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财业,李炳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3民初1591号原告:王财业,男,1969年7月出生,住青海省互助县,粮农。被告:李炳业,男,1977年9月出生,住青海省互助县,粮农。原告王财业诉被告李炳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王财业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财业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财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财业负担。审判员  哈承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有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