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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雨晴、李子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雨晴,李子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412号申请执行人:张雨晴,女,200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理人:张某,男,1974男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系原告父亲。法定代理人:朱某,女,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系原告母亲。被执行人:李子腾,男,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张雨晴与被执行李子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子腾已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赔偿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14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支立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