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004执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揭阳市万美塑料粉沫有限公司、黄山市徽州永丰工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揭阳市万美塑料粉沫有限公司,黄山市徽州永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4执保86号申请人:揭阳市万美塑料粉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空港经济区渔湖镇河上经联社埔前溪边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5814316253。法定代表人:郑利贤,任总经理。被申请人:黄山市徽州永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徽州东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7448711245。法定代表人:王红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揭阳市万美塑料粉沫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市徽州永丰工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揭阳市万美塑料粉沫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山市徽州永丰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山市徽州永丰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对担保人黄山市宇华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皖J×××××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1295元,由申请人揭阳市万美塑料粉沫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亚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常伟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