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7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孔公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仕海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孔公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黄仕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7212号原告:南京孔公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16号。法定代表人:王章爱。被告:黄仕海,男,1994年5月1日生。原告南京孔公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仕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南京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鼓劳人仲案(2017)第213号仲裁裁决书,判决原告无需给付被告黄仕海人民币228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中明确规定:“原告如有证据证明作出的裁决书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现有的证据证明原告在收到裁决书三十日内未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而直接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京孔公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 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筱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