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宏瑞陶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宏瑞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2180号原告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迎宾大道伟星商住小区大门右侧,组织机构代码66204458-X。法定代表人:祝庆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文波,江西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江西宏瑞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抚北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6106764-3。法定代表人:张定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宏瑞陶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800元减半收取计30400元,由原告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 莉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