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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4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黄莉花与绩溪县商务局、第三人绩溪县海鹏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行政协议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莉花,绩溪县商务局,绩溪县海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皖1824行初2号原告:黄莉花,女,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绩溪县商务局,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龙川大道28号政府行政办公大楼四层B区,组织机构代码00326236-4。法定代表人:俞磊忠,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熙飞,安徽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绩溪县海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华阳镇校场小区南区33-1号。法定代表人:刘献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育勇,安徽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家杰,安徽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莉花诉被告绩溪县商务局、第三人绩溪县海鹏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行政协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经被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绩溪县海鹏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莉花、被告绩溪县商务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熙飞、第三人绩溪县海鹏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育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9月8日,通过绩溪县政府核准已变更登记,原农贸市场宗地登记在绩溪县海鹏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后来绩溪县人民政府、绩溪县农贸中心升级改造领导组办公室、绩溪县商务局用这三个单位印章与原告签订的绩溪县农贸中心产权商铺回迁协议全都是欺诈。没有了土地使用权哪来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又哪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哪来施工许可证呢?综上,由于县商务局已违反合同法第52条构成合同欺诈,导致原告不能按签订的协议拿到应有的店面,其行为不但违反了物权法第4条规定,而且还践踏了宪法第13条“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原告为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绩溪县商务局与本人签订的《绩溪县农贸中心产权商铺回迁协议》属合同欺诈,并承担三倍赔偿,按协议内容整改到位,符合国家标准合法交房。被告辩称,一、被告非原告起诉的不服行政协议一案的适格被告主体,建议法庭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的规定,构成行政协议主体的行政机关必须具备一个基本条件,即该行政机关是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其他主体签订协议。本案中,争议的行政协议的签订非绩溪县商务局法定职责范内签订,而是根据绩溪县人民政府的授权而签订,故绩溪县商务局不是行政协议的主体一方,不符合行政协议诉讼的主体资格条件。二、被告绩溪县商务局、第三人绩溪县海鹏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黄莉花签订的绩溪县农贸中心产权商铺回迁协议、补充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在协议签订过程中不存在任何的欺诈行为、答辩人受绩溪县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绩溪县农贸中心的拆迁和安置工作。在拆迁过程中,原告方等拆迁户通过聘请北京律师的方式与被告和绩溪县海鹏置业有限公司进行协商,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由原告方聘请的律师负责起草绩溪县农贸中心产权商铺回迁协议的文本,在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情况下,原、被告及绩溪县海鹏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绩溪县农贸中心产权商铺回迁协议和补充协议。根据该协议的约定,绩溪县海鹏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9日将协议约定的补偿款97641.64元转账到被告的下属公司,该款项于2013年10月9日全部交付给了本案原告。显然,原告主张各方当事人签订回迁协议过程中存在欺诈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至于协议约定的商品房是否存在瑕疵,请法庭依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鉴于协议约定的商铺是第三人绩溪县海鹏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如商铺确有瑕疵,承担瑕疵补正的责任依法应该由第三人绩溪县海鹏置业有限公司承担。第三人辩称,我方已经如实完全履行了协议的义务,不存在未按协议内容履行的情况,至于行政合同是否存在欺诈问题,根据原告起诉理由来看,原告认为没有许可证就不能签定协议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本案不存在欺诈的事实存在,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绩溪县商务局与黄莉花回迁协议、补充协议、图纸、实际施工图纸,证明2013年9月26日我与被告签订回迁协议,实际施工图纸与原图纸不一致,图纸变更未进行备案登记,被告欺诈;2.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绩溪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证明被告拆迁程序违法。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达不到其证明目的。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绩溪县商务局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被告的基本信息,实际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上未进行变更;2.绩溪县重点项目办公室会议纪要一份、绩溪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二份、绩溪县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回迁补偿方案的批复和报告各一份,证明绩溪县商务局受绩溪县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绩溪县农贸市场的拆迁、安置工作;3.绩溪县农贸中心产权商铺回迁协议、回迁补充协议各一份、设计图纸三张,证明原、被告及绩溪县海鹏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6日签订回迁协议和补充协议,该协议内容符合设计图纸;4.汇款凭证两张、收据各一张,证明依据回迁协议的约定,绩溪县商务局设立的绩溪县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收到绩溪县海鹏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的97641.64元补偿款后,即将上述款项依法支付给本案原告;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明绩溪县海鹏置业有限公司对绩溪县农贸市场的开发建设手续齐全,符合法律规定;6.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民终1、2、3号民事裁定书,证明该裁定书明确认定绩溪县商务局是受绩溪县人民政府委托签订回迁协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4、6无异议;对证据3认为设计图与施工图不一致;对证据5不合法,不认可。第三人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第三人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绩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后,绩溪县人民政府启动县农贸中心升级改造项目,将绩溪县X农贸市场进行升级改造。被告为项目征收实施单位,第三人为该项目的开发商。原告在原绩溪X农贸市场拥有XX号商铺(房产证编号44**),系本次市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2013年8月21日,绩溪县人民政府作出绩政征[2013]3号征收补偿决定书,对原告拥有的上述商铺予以征收,征收采取1:1产权置换回迁方式进行。2013年9月2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绩溪县农贸中心产权商铺回迁协议》,被告、第三人、原告三方签订《绩溪县农贸中心产权商铺回迁补充协议》。2015年底,绩溪县农贸中心升级改造项目竣工验收。被告遂依约陆续向包括原告在内的42户原商户交付约定后的店面房,原告认为被告未能按回迁协议约定的内容交付商铺,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2017年2月13日,原告以被告合同欺诈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本院要求原告明确诉讼请求,即明确请求赔偿的数额,并补交诉讼费,但原告未能落实。关于被告是否适格问题,本院认为,绩溪县商务局是本案涉案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其与原告签订的回迁协议,是其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为,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是商务局作为本案的被告是适格的。关于被告是否构成合同欺诈,本院认为,所谓合同欺诈,是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欺诈的行为表现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为获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合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被告作为绩溪县农贸中心升级改造项目的实施单位,主要负责拆迁和安置工作,在整个拆迁安置过程中,各方经过多次协商才达成协议,并签订了农贸中心产权商铺回迁协议和补充协议,原告作为回迁户之一,也在无异议的情形下,签订了上述两个协议,从协议的的签订过程看,被告并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了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等欺诈行为。从被告提交的证据看,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协后,按协议约定交付了补偿款和置换的商铺。虽然各方就交付的商铺是否存在瑕疵产生了争议,但并不能就此认定被告在签订回迁协议时存在欺诈行为。原告所举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被告存在故意欺诈行为。因此,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在签订《绩溪县农贸中心产权商铺回迁协议》中存在合同欺诈,并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莉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莉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晓燕人民陪审员  张益飞人民陪审员  张 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