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执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余成亮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成亮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105执1401号被拘留人:余成亮公民身份号码:×××5132本院在执行吴宇华与余成亮、许建飞(2017)浙0105执140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余成亮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