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02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谭红梅申请易艳兰、刘忠伟、周谭鹏、株洲市顺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红梅,周谭鹏,易艳兰,刘忠伟,株洲市顺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468号申请执行人谭红梅,女,汉族,1969年2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周谭鹏,男,汉族,1979年9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易艳兰,女,汉族,1978年8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忠伟,男,汉族,1975年1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株洲市顺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彪。申请执行人谭红梅与被执行人周谭鹏、易艳兰、刘忠伟、株洲市顺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谭红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株仲裁字第170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周谭鹏、易艳兰、刘忠伟、株洲市顺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株洲仲裁委员会(2015)株仲裁字第17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辉审 判 员  韩涛代理审判员  易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申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