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茅箭执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毛海明与张学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海明,张学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执字第1141号申请执行人毛海明,男,195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张学斌,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在执行毛海明与张学斌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中止两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可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欢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