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6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成都迈科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德阳振云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迈科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德阳振云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6执280号申请执行人:成都迈科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袁念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秀梅,成都迈科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四川德阳振云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罗江县。法定代表人:黄千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成都迈科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德阳振云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迈科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德阳振云塑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513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鲁万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严东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