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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财保2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高芳与董红奎因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芳,董红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财保223号之一申请人:高芳,女,汉族,1974年6月16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担保人:乌鲁木齐天力正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贺兰一巷1号负一层。法定代表人:杨爱璐,乌鲁木齐天力正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董红奎,男,汉族,1968年11月5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申请人高芳与被申请人董红奎因合同纠纷,申请人高芳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董红奎价值1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乌鲁木齐天力正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辆作为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高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担保人乌鲁木齐天力正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辆的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陆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