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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3民初2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苏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2257号原告:王某,男,19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苏某,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苏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苏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8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沈广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