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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3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付平安与张明宪、郭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平安,张明宪,郭秀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621号原告:付平安,男,1960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爱国,林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明宪,男,1973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郭秀芳,女,1974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现住林州市。原告付平安与被告张明宪、郭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受理。原告付平安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平安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平安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付平安负担。审判员  方林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