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宜宾市雅居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邓正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市雅居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邓正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5民初804号原告:宜宾市雅居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高县京都商务宾馆8501、8502室。法定代表人:詹翔云。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静,女,生于1983年3月12日,汉族,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邓正芬,女,汉族,1979年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原告宜宾市雅居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正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宜宾市雅居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市雅居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宜宾市雅居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凌师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