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1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龙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郭明凯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郭明凯,姚秀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1执649号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郭明凯,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被执行人:姚秀春,女,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申请人龙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郭明凯、姚秀春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纠纷一案,龙口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8日作出的(2016)鲁0681行审50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作才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为211926元,于2017年3月10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3月11日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待具备条件再行处置;3月11日向申请人李作才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龙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681行审50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玉萍审判员 葛曙荣审判员 王淑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