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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2民初25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与广宁县合益实业有限公司、广宁县广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广宁县合益实业有限公司,广宁县广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宁县君州房地产有限公司,叶合德,王洁梅,王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02民初2587号之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建设二路85号。负责人:梅元比。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星志,广东安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益莉,广东安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宁县合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南街镇玉器街AF卡。法定代表人:叶合德。被告:广宁县广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南街镇车背洞聚宝路52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梁永文。被告:广宁县君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南街镇车背洞聚宝路50号。法定代表人:王斌。被告:叶合德,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王洁梅,女,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宁县。被告:王斌,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诉被告广宁县合益实业有限公司、广宁县广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宁县君州房地产有限公司、叶合德、王洁梅、王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40749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5749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受理费7037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志鹏审 判 员  罗月华人民陪审员  何 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羽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