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吴玉蕊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玉蕊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788号罪犯吴玉蕊,女,1945年10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南靖县,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日作出(2007)漳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玉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应赔偿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1492.65元,已付赔偿款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6日以(2010)闽刑执字第73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5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88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5年4月7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20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8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鼓山地区指派检察员李斌、关艳晖,福建省女子监狱指派民警吴某、许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吴玉蕊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罪犯吴玉蕊系老年犯,间隔期内考核1245分,不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提请检察意见予以采纳,执行机关对罪犯吴玉蕊予以减刑的建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玉蕊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丽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