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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执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明与陈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陈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1544号申请执行人:赵明,男,1974年7月30日出生,满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陈默,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伍军人,住黑龙江省大庆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明与陈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281执1544号案件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馨代理审判员  韩懿卓代理审判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迟 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