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明与陈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陈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1544号申请执行人:赵明,男,1974年7月30日出生,满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陈默,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伍军人,住黑龙江省大庆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明与陈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281执1544号案件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馨代理审判员 韩懿卓代理审判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迟 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