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2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朱华明、朱子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华明,朱子明,朱晓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2115号申请执行人朱华明,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朱子明,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朱晓群,女,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华明与被执行人朱子明、朱晓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李正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虞啸安执 行 员 黄 楠执 行 员 石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潘振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