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4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德亭与张京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亭,张京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4401号原告:徐德亭,男,196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被告:张京义,男,75岁,汉族,住莱西市。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德亭诉被告张京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德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德亭负担。审判员 林兆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