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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4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德亭与张京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亭,张京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4401号原告:徐德亭,男,196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被告:张京义,男,75岁,汉族,住莱西市。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德亭诉被告张京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德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德亭负担。审判员  林兆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