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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苏雷锋、黄志勇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雷锋,黄志勇,黄小媚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455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雷锋,男,199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遂溪县(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6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幸泽胜,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志勇,男,199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遂溪县(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6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詹自勤,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小媚,女,199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遂溪县(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6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陈秋霞,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雷锋、黄志勇、黄小媚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保生出庭支持公诉,三名被告人及上列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始,被告人苏雷锋、黄志勇、黄小媚为谋取非法利益,结伙租用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遂城镇七里村一出租屋作为窝点,共同出资拉网线、购买作案手机、电话卡,冒充年轻女子以微信交友博取网友信任,后以借钱、充话费等借口进行诈骗。三名被告人将诈骗范围定位于浙江省、福建省及广东省中山市地区。至案发时,三名被告人共成功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其中,骗取被害人赖某1人民币6560元、徐某人民币3100元、田某人民币4400元、赖某2人民币4150元。同年5月25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黄小媚。随后,被告人苏雷锋、黄志勇经黄小媚电话联系回到上述地点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缴获手机13部,笔记本电脑1台,银行卡5张,手机SIM卡2张。归案后,苏雷锋、黄志勇、黄小媚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破案后,赖某1获得黄志勇家属赔偿并对其表示谅解。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或出示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以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苏雷锋、黄志勇、黄小媚无视国家法律,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小媚有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三名被告人辩解不知道同案人的诈骗行为,公诉人撤回对三名被告人坦白情节的认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苏雷锋、黄志勇、黄小媚均承认有诈骗的行为,但辩称不是共同犯罪。苏雷锋辩称其中国银行卡与本案无关。被告人苏雷锋的辩护人辩护意见如下:1.指控三名被告人诈骗人民币6万余元证据不足,被害人赖某2的证言存疑,苏雷锋的中国银行卡进账金额不能认定为诈骗的数额;2.指控三名被告人共同犯罪证据不足;3.苏雷锋有坦白情节,系初犯,主观恶性小,有悔罪表现;4.建议适用缓刑。被告人黄志勇的辩护人辩护意见如下:1.三名被告人不构成共同犯罪;2.起诉书指控的诈骗数额不准;3.黄志勇有坦白情节,属于初犯,社会危害性不大,有悔罪表现,主动返还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被告人黄小媚的辩护人辩护意见如下:1.三名被告人不构成共同犯罪;2.指控三名被告人诈骗数额人民币6万余元证据不足;3.黄小媚有立功表现,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有悔罪表现;4.建议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始,被告人苏雷锋、黄志勇、黄小媚为谋取非法利益,结伙租用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遂城镇七里村一出租屋作为窝点,共同出资拉网线,然后购买作案手机、电话卡,冒充年轻女子以微信交友的方式博取网友信任,再以借钱、充话费等借口进行诈骗。三名被告人将诈骗范围定位于浙江省、福建省及广东省中山市地区,至案发时,苏雷锋成功诈骗人民币8000元,黄志勇成功诈骗人民币10710元,黄小媚成功诈骗人民币11200元,共计人民币29910元。其中,骗取被害人赖某1人民币6560元、徐某人民币2800元、田某人民币4400元、赖某2人民币4150元。同年6月23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黄小媚,随后,被告人苏雷锋、黄志勇经黄小媚电话联系回到上述地点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缴获手机13部,笔记本电脑1台,银行卡5张,手机SIM卡2张。破案后,黄志勇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赖某1的损失,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赖某1的陈述,证明2016年4月,其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搜索到一个女性微信号码:×××(注:被告人黄志勇的信微号),并添加对方为好友。通过一段时间的聊天,其了解到对方自称何某,电话号码为152××××3062,职业是护士,暂住中山市人民医院附近。2016年5月24日,其主动打电话给何某时,发现对方手机停机,于是通过微信询问情况。何某先后以没钱充值手机话费、电话欠上网费用、手机分期付款为由向其借钱,并谎称充值异常让其重复转账,其先后给何某转账人民币100元、300元(经核查实际为250元)、750元、1100元、2160元。另外其还购买了人民币2200元的电话充值卡给何某(以上共计人民币6560元)。何某告诉其第二天见面还钱,至2016年5月25日早上7时许,其微信被何某屏蔽了,何某的电话亦处于停机状态。于是,其向公安机关报警。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证明被害人赖某1被骗人民币6560元,与兴业银行交易流水一致。3.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6月23日下午4时许,民警在广东省遂溪县遂城镇七里村一居民楼四楼将被告人黄小媚抓获。在民警的教育劝说下,黄小媚打电话让被告人苏雷锋、黄志勇回住处。民警在上述房屋楼下将苏雷锋、黄志勇抓获。4.缴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明2016年6月23日下午4时许,民警在在广东省遂溪县遂城镇七里村一居民楼四楼进行搜查。民警在大厅处扣押了6台iPhone手机、1台笔记本电脑;在其中一房间床头的凳子上扣押4台iPhone手机,在床尾的桌面上扣押3台iPhone手机;在另一房间扣押4张银行卡、2张手机SIM卡。另从被告人苏雷锋处扣押中国银行卡1张。5.扣押手机微信截图,证明被告人苏雷锋、黄志勇、黄小媚手机的微信记录、好友列表以及交易记录、红包记录情况。三名被告人对手机微信内容进行了指认。其中苏雷锋使用的微信号有:×××,昵称为“??”;baozibaozi-TT,昵称为包子(文字后面有3个猴子的图案);hejiayi3838,昵称为嘉嘉嘉伊。黄志勇使用的微信号有hejiayi988,昵称为小嘉伊;hejiayi899,昵称为嘉嘉嘉伊;×××,昵称为小蚊子(文字后面有3个图案)。黄小媚使用的微信号有xiao-nabi,昵称为娜娜;微信号未设置,昵称为妮妮;tingzitingzi,昵称为婷子(文字前面有2个图案)。三人使用的微信号之间有转账记录、亦有相互转发诈骗所用的女性照片和信息。黄小媚签名指认诈骗猫咪先生(注:被害人田某)人民币4400元、詹姆斯lu人民币2000元、杰杰人民币2000元、青春微凉不忧伤(注:被害人徐某)人民币2800元(合计人民币11200元)。苏雷锋的微信号显示转入金额合计人民币35864元。6.电子物证检验报告,证明经对送检的检材使用DC-4501手机取证系统(v2.5.14301)进行技术检验,在检材K201607011001-K201607011006、K201607011008-K201607011010检出微信信息,检材K201607011007因屏幕故障未进行检验。检出的结果保存在相应编号的文件夹中,刻录在编号为“山公(司)检(电子)字[2016]07011号”光盘中,光盘MD5哈希值为8F59DD543489FB94992065FE31834AE7。7.银行交易记录,证明三名被告人银行卡的资金往来情况。8.谅解书,证明被告人黄志勇赔偿被害人赖某1的损失,并获得谅解。9.办案说明,证明中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经从反诈骗平台调查了解,未发现被告人苏雷锋微信所绑定的银行卡信息。10.被害人赖某2的陈述,证明2016年5月20日晚上,其用微信搜附近的联系人,加了一个网友聊天。该网友的微信账号为×××(注:被告人黄志勇的微信号),昵称小蚊子。聊天过程中,小蚊子以手机卡停机、工资还没发为由,要其帮忙充话费。其先给小蚊子充了人民币50元。小蚊子说欠费人民币200多元钱不够需要再充,明天还钱给其,随后其又充了人民币150元。大约5月21日凌晨0时许,小蚊子以买苹果手机分期付款为由向其借款人民币700元,让其将钱汇到微信号为×××的账户中,其照办。后小蚊子发给其一张短信截图,说还要人民币1100元,其同样照办。汇完后小蚊子说还要人民币2200元,其说钱太多不行,小蚊子又说给她充值卡就好,然后其买了43张价值为人民币50元的充值卡发给小蚊子。后其觉得可能被骗,要求还钱,小蚊子拖拖拉拉不想还。其去小蚊子所说的单位找人,被告知无此人。于是其将小蚊子微信删除。8月3日,其接到广东警察的电话,说和其聊天的骗子被抓,要其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其就到派出所报案了。其一共被骗人民币4150元。11.被害人徐某的陈述(微信昵称:青春微凉不忧伤),证明大概2016年4、5月的时候,其不记得具体的时间了,其通过陌陌跟人聊天,后来加了对方微信,对方的名字是婷子(注:被告人黄小媚的微信昵称)。其在婷子的微信朋友圈看到女性的照片,于是其认为婷子是女生。聊了一段时间以后,婷子让其帮忙充电话费,后来让其借钱给她,其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给婷子转了人民币700元、700元、1400元。12.被害人田某的陈述(微信昵称:猫咪先生),证明2016年6月17日下午,一个微信名为T婷子(注:被告人黄小媚的微信昵称),微信号是×××的人请求添加其为好友,对方自称李婷,是慈溪人民医院实习的护士。其加了对方后就开始聊天。6月18日晚上,T婷子提出见面吃饭。其向T婷子要了手机号码137××××4979,拨过去后发现停机。T婷子称刚到慈溪不知道这里充话费的地方,然后其帮T婷子充话费没有成功,T婷子告知其,手机是合约机,因很久没交钱需要购买话费充值卡,并先后三次向其转发了中国移动公司发的合约机信息,分别显示欠费人民币800元、1200元、2400元。其通过微信先后转账人民币800元、1200元、2400元给T婷子。T婷子以时间太晚需要睡觉为由要求第二天再见面。6月19日早上,T婷子以需要回家一趟为由让其转点车费,其没有同意。当天下午,其发现被T婷子拉黑了。其把聊天记录都删掉了。13.被告人苏雷锋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4月开始,其和被告人黄志勇、黄小媚从网上购买手机及手机卡,黄小媚是其女朋友,黄小媚所使用的手机及手机卡是其帮她买的。然后其、黄志勇、黄小媚利用微信添加别人,不停地与对方聊天,骗取对方的信任,然后以手机话费欠费、网络欠费、手机分期付款为由向对方借钱,让对方微信转账,对方发觉被骗后,就会把对方微信删掉。黄志勇定位在中山市,黄小媚定位在台州。黄志勇使用的微信是何某,黄小媚使用的微信是婷婷。其用于诈骗的微信号有×××,昵称??;baozibaozi-TT,昵称包子;hejiayi3838,昵称嘉嘉嘉伊,这三个微信号分别定位在江西抚州、江苏无锡市、福建省人民医院。三人居住的房子是其租的,但是房租是三人平摊,生活用品加在房租上,大家平摊。吃饭就是轮着买单,因为是同村的,在吃饭这个问题没有算得太清楚。网线是用黄小媚的身份证开通的,但是费用也是三人平摊。诈骗所得的钱归个人。黄小媚将诈骗的钱转到他微信上,他是拿现金给黄小媚的。其指认广东省遂溪县遂城镇七里村一居民楼四楼为抓获现场,亦为诈骗现场。14.被告人黄志勇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清明节的时候,因为在外面找不到工作,其就回到遂溪县,刚好碰到同村的被告人苏雷锋、黄小媚,于是就商量着利用微信来骗点钱用。2016年5月18日左右,其与苏雷锋、黄小媚各自准备好一些手机(其本人手机是通过网上购买的二手iPhone手机),然后到遂溪县遂城镇七里村租了房子,之后又用黄小媚的身份证去电信拉了一条网线,租房的钱和网线的钱是三个人共同出资的,平时饮食费用也是三个人一起出的钱。然后网上购买了电话卡,注册微信号,在百度搜索一些年轻漂亮护士的照片,冒充一个刚从卫校毕业实习的护士在网上进行诈骗。5月20日左右,其利用微信“附近的人”将位置定在中山市人民医院,诈骗了一名男子(注:被害人赖某1)人民币6560元。另外,还用上述方式诈骗了被害人赖某2人民币4150元。其有三个微信号,一个是hejiayi988,昵称是小嘉伊;一个是hejiayi899,昵称是嘉嘉嘉伊;一个是×××,昵称是小蚊子。其、苏雷锋、黄小媚骗来的钱都是自己用。其之前的微信号曾被封了,里面的钱没有全部取出来,所以其将另一个微信号的钱转给苏雷锋是怕再次被封了,转了人民币393元。其指认广东省遂溪县遂城镇七里村一居民楼四楼为抓获现场,亦为诈骗现场。15.被告人黄小媚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有诈骗行为,其同伙有被告人黄志勇、苏雷锋,苏雷锋是其男朋友。在聊天的时候,苏雷锋与黄志勇问其想不想干,其考虑了几天就答应加入他们进行诈骗了。其和黄志勇、苏雷锋主要是在微信上扮演美女与一些男性网友交朋友,在获取信任后以各种理由骗对方发红包、话费充值及微信转账。其在微信上使用的头像及身份都是假的。因为苏雷锋与黄志勇都是从事微信诈骗的,其与他们住在一起后就学会了,他们有讲解怎么样去操作。其用于诈骗的照片、短信截图是苏雷锋、黄志勇发给其的。其与苏雷锋、黄志勇住在一起,日常生活费用和房租都是三个人平摊的。网线是用其身份证开通的,钱是一起出的。三个人各自负责各自的地区,其专门负责浙江地区,谁骗到的钱就归谁,不用分。其使用的微信号有xiao-nabi,昵称为娜娜;微信号未设置,昵称为妮妮;tingzitingzi,昵称为婷子。婷子的微信号是在2016年5月初的时候开始使用。其记得骗过的微信好友昵称为:猫咪先生、詹姆斯lu、杰杰、青春微凉不忧伤。其诈骗的钱大部分转给苏雷锋提现出来给其。其被抓获后,通过打电话协助公安人员抓获苏雷锋、黄志勇。其指认广东省遂溪县遂城镇七里村一居民楼四楼为抓获现场,亦为诈骗现场。对于三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1.关于本案三名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的问题。经查,三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证实三人有实施诈骗“合意”,然后购买手机及手机卡,租房,拉网线用于实施诈骗,其中房租和网线费用由三人平摊。案发后公安机关对作案手机勘验提取的微信内容,显示三名被告人所使用的微信号相互之间有转发诈骗所用的女性照片、短信截图及转账记录,反映三名被告人在实施诈骗过程中有相互协助的行为,被告人黄小媚对此作过供述,被告人苏雷锋、黄志勇对相互之间转账也作过供述,能相互印证。综上,三名被告人既有犯意联络,也有协同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诈骗共同犯罪,应对诈骗共同犯罪的全部行为承担责任。三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不构成诈骗共同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2.关于本案犯罪数额问题。(1)被告人苏雷锋经手诈骗的金额。公诉机关按其中国银行卡的进账金额认定。经查,苏雷锋的中国银行卡进账金额为人民币43130元,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苏雷锋的中国银行卡与诈骗行为存在关联性,所以不宜认定该银行卡进账金额为苏雷锋经手的诈骗金额。苏雷锋及其辩护人所提中国银行卡的交易记录不应计入犯罪金额的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结合苏雷锋用于诈骗的微信号转入的金额,以及其本人的供述,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本院按其在庭上供认诈骗人民币8000元作为其经手诈骗的金额。(2)被告人黄志勇经手诈骗的金额。公诉机关按被害人赖某1、赖某2被诈骗金额认定。经查,上述诈骗金额(其中赖某1人民币6560元、赖某2人民币4150元,合计人民币10710元),有两名被害人陈述证明,两名被害人提到对方聊天所用的微信号码均为黄志勇使用的微信号码,黄志勇开庭时亦作了供述并确认了上述诈骗金额,应予认定。被告人苏雷锋辩护人所提赖某2的陈述存疑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3)被告人黄小媚经手诈骗的金额。公诉机关按黄小媚指认的微信好友被诈骗的金额认定。经查,微信内容反映猫咪先生(注:被害人田某)被骗人民币4400元,詹姆斯lu被骗人民币2000元、杰杰被骗人民币2000元,青春微凉不忧伤(注:被害人徐某)被骗人民币2800元(合计为人民币11200元)。以上诈骗金额黄小媚在庭审质证时并无异议,并有田某、徐某的陈述相佐证,应予认定。关于徐某所提曾为婷子充电话费人民币300元,无其他证据佐证,不予认定。据上,本案被告人苏雷锋、黄志勇和黄小媚诈骗金额应当为人民币29910元(8000元+10710元+11200元)。3.关于三名被告人是否有坦白情节问题。经查,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三名被告人辩解不知道同案人的诈骗行为,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三名被告人的辩解意在通过不知情以否认共同犯罪这一基本事实,属于不供述自己所知的同案犯的情形,故本院认为三名被告人不具有坦白情节,公诉机关当庭撤回认定三名被告人有坦白情节的公诉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三名被告人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4.关于本案的其他问题。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黄小媚有立功表现、被告人黄志勇主动返还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所提三名被告人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有悔罪表现等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苏雷锋、黄小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两名被告人的罪责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苏雷锋、黄志勇、黄小媚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黄小媚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志勇赔偿被害人赖某1的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苏雷锋、黄志勇、黄小媚的犯罪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雷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黄志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黄小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缴获的手机13部,笔记本电脑1台,银行卡5张,手机SIM卡2张,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依法处理。)五、责令被告人苏雷锋、黄志勇、黄小媚退赔被害人徐肃祯人民币2800元;退赔被害人田洋人民币4400元;退赔被害人赖小伟人民币4150元。六、被告人苏雷锋、黄志勇、黄小媚其余违法所得的人民币120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 钢人民陪审员  余蔚杰人民陪审员  陈海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文虎沈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