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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周明芳与四川飞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芳,四川飞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1808号原告:周明芳,女,汉族,1953年8月27日出生,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四川飞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内江市东兴区新江街道办事处红旗村8社。法定代表人:王永和。委托代理人一:冉强,系四川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普通授权)委托代理人二:王邦全,男,汉族,1957年4月4日出生,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普通授权)本院在受理原告周明芳诉被告四川飞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周明芳于2017年6月22日,以原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明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明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元,由原告周明芳承担。审判员  胡谢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