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6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李健与刘兴飞、刘夕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刘兴飞,刘夕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1民初6576号原告:李健,男,196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刘兴飞,男,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刘夕球,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李健诉被告刘兴飞、刘夕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健与被告刘兴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夕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736元;2.判令被告承担自欠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刘兴飞在怀远县淝南乡丁集村经营一家烟酒店,原告多次向被告供应白酒,至今为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736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被告刘兴飞辩称:原告是批发商,酒是原告送到我店里,我负责卖,欠条上面的酒是当天送的,以前有生意往来,也有打欠条,但陆陆续续还了一部分,还剩这张欠条没有还。对于欠条上的欠款,我于2017年1月26日还了1000元,2017年6月4日由我父亲刘夕球还了3000元,现在还剩4736元没有偿还。酒一直都是我出面向原告买,我父亲没有向原告买过,我父亲没有说过剩下的钱由他来偿还。对于欠款,由于欠条上载明的十件小青花酒应赠送一件没有赠送,以前购买的酒也没有赠送,以及退的酒瓶叫原告拉回去,原告没拉,后来在村环境整治过程中被埋起来了,因此账务未结算清楚,不同意还钱。被告刘夕球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对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欠条及被告提交的身份证,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交的村委会证明,由于没有单位负责人及材料制作人签名,形式不合法,而且证明内容表述被告门前的啤酒瓶在环境整治中被村委会埋掉,无法证明有多少啤酒瓶应该退给原告及以何种价格和形式退给原告,因此本院不予认定。根据上述证据认定,并结合当事人陈述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2月2日,被告刘兴飞因经营烟酒店从原告李健处购买高炉小青花酒10件,每件328元,购买高炉家酒22件,每件248元,原告赠送被告高炉家酒3件,被告刘兴飞向原告出具欠条。2017年1月26日,被告偿还欠款1000元,2017年6月4日由被告刘兴飞的父亲即被告刘夕球偿还欠款3000元,尚欠4736元未偿还。庭审时,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买受人应自觉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刘兴飞从原告李健处购买白酒尚欠货款4736元,至今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关系明确,被告刘兴飞依法应予偿还,而原告主张被告刘夕球应承担偿还义务,虽然欠款曾由被告刘夕球偿还3000元,刘夕球也表示午季还清,但是仅根据该情况不能认定被告刘夕球与原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也不能认定债务已转移给被告刘夕球,被告应承担法律上的还款义务,因此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的欠条所载明的十件小青花酒应赠送一件但没有赠送,以前购买的酒也没有赠送,以及退的酒瓶叫原告拉回去,原告没拉,后来在村环境整治过程中被埋起来了,所以账务未结算清楚,由于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本院暂不予采信,如被告有相关证据,可另行主张。本案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其处分权的合法行使,未单方加重被告的法律义务,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刘夕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对原告主张两被告偿还货款473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定被告刘兴飞应偿还原告货款4736元,被告刘夕球不承担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兴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健欠款4736元;二、驳回原告李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兴飞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褚昭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智毅提示:1、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