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9民初3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关兆江与遵化市地北头镇井峪采石场、刘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兆江,遵化市地北头镇井峪采石场,刘洪波,张丽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3197号原告:关兆江,男,1958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被告:遵化市地北头镇井峪采石场,住所地遵化市地北头镇井峪村。负责人:齐春华。被告:刘洪波,男,1977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遵化市。被告:张丽娜,女,1983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兆江与被告遵化市地北头镇井峪采石场、刘洪波、张丽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关兆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兆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元,原告郭悦清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振芳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轩宗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