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执字第3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徐明阳与付明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明阳,付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3657号申请执行人:徐明阳,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付明超,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徐明阳与付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暂不具备处分条件,另据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馨代理审判员 孙 慰代理审判员 韩懿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迟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