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何桂芳、屠伶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桂芳,屠伶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1208号申请执行人:何桂芳,女,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屠伶俐,女,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何桂芳与被执行人屠伶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46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屠伶俐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何桂芳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屠伶俐归还代偿款4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屠伶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尚应归还代偿款40000元,承担诉讼费810元、执行费5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屠伶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桂芳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12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赵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翁悦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