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曹福安、钟羽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福安,钟羽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曹福安,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新市区,。被执行人钟羽佳,女,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新市区,。申请执行人曹福安与被执行人钟羽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福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学洪审 判 员  杨峰锐代理审判员  李 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