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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2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市闻石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市闻石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220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工业区城北路232号。法定代表人陈佩佩。被执行人义乌市闻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丹溪三区香樟苑7幢5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李丽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闻石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义乌市闻石贸易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782执22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虞啸安执 行 员 黄 楠执 行 员 石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潘振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