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杜茂生、保定市聚成轻质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茂生,保定市聚成轻质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599号申请执行人杜茂生,男,汉族,1955年3月12日出生,保定市雄县,。被执行人保定市聚成轻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市区韩庄乡西良村村南。申请执行人杜茂生与被执行人保定市聚成轻质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茂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学洪审 判 员 杨峰锐代理审判员 李 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