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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山东东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解增涛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解增涛,许琬,于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51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乐天世界城1号-B819。法定代表人邹积会,总经理。被执行人解增涛,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文登区。被执行人许琬,女,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于建东,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文登区。上列当事人之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1092民初9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092民初9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23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孙菊涛书 记 员 杨 熙 微信公众号“”